民法典赠予人去世赠予合同如何履行

1.赠与人去世后,若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赠与完成,不用再履行合同。
2.若财产权利未转移,且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要继续履行,不履行受赠人可追究违约责任。但因赠与人死亡致其经济状况恶化影响生活的,可不履行。
3.若赠与合同无上述特殊性质,赠与人去世后合同一般不再履行,毕竟赠与是单务无偿行为,赠与人死亡让合同失去履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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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赠与人去世后,赠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分多种情况。财产权利已转移则无需履行;合同经公证或具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一般应继续履行,除非经济状况恶化严重;无特殊性质的合同通常不再履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赠与财产权利转移,赠与行为已完成,自然无需再履行合同。若赠与合同有公证或具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体现了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和社会价值,所以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需继续履行,不履行要担责。但如果因赠与人死亡使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经济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而普通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赠与人死亡会使合同失去履行基础,通常就不再履行。若你在赠与合同方面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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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去世后赠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情况而定。若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赠与完成无需再履行。若未转移,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不履行受赠人可追究违约责任,但因赠与人死亡致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时可不再履行。不具有特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去世后通常不再履行,因赠与是单务无偿行为,赠与人死亡使合同失去履行基础。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赠人在面对具有特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履行时,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若因赠与人死亡经济状况恶化,可收集相关证据,与受赠人协商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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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意味着赠与行为已完成,此时即便赠与人去世,也无需再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2)若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且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若不履行,受赠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上述未转移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若因赠与人死亡致使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若赠与合同不具备经过公证或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等特殊情况,赠与人去世后合同通常不再履行,因为赠与是单务无偿行为,赠与人死亡使合同失去履行基础。

提醒:受赠人遇到赠与人去世情况,需先确定赠与合同性质及财产转移状况,再决定后面处理方式,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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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赠与已完成,不用再履行合同。这是因为财产权利转移意味着赠与行为已经结束。

(二)若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且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要继续履行。若不履行,受赠人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要是因赠与人死亡让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经济状况明显变差,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若赠与合同不具有上述特殊性质,赠与人去世后合同一般不再履行,毕竟赠与是单务无偿行为,赠与人死亡使合同失去履行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里虽然法条说的是赠与人,但在赠与人死亡情况下,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也可参照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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